释义 |
街道办事处或镇⼈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1、申请⼈已取得当地⾮农业常住户⼝;2、家庭⼈均年收⼊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在当地⽆房(含⽆⾃有房产、租住公房和⼯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或所拥有的⾃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积低于户36平⽅⽶或⼈均12平⽅⽶的家庭。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