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医院开具的行政收据(发票)如丢失,可到医院申请复印其留存的底联,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2、结算清单遗失,则可到医院(打印清单柜台或病案室)补打清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