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二次起诉,夫妻双方如果离婚必须要判离。而人民法院通常在审理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该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而作为区分的界限。通常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而起诉进而要求离婚的。但同时又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进行证实的情况,这时人民法院会不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