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减额超过10%意味什么 |
释义 | 审减额超过10%意味在工程量清单合同中那么就要多支付一笔。 形成原因有以下几点: 1、部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不够充分,变更较大。很多政府投资项目重后期建设,轻前期调研,往往领导一句话,下面就开始着手建设。缺乏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边设计、边施工、边调整的三边工程较多,工程项目后期变更较大,无法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造价; 2、只招投标了主体工程,而忽视了项目附属工程。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了招投标,而忽视了项目附属工程的招投标。使被甩项部分失去了合同约束和应有的监管,进而导致在工程实施中,施工方以不同的方式和理由签证,人为增加工程造价,成为审减的重点内容; 3、施工合同编制不严谨,结算时易钻空子。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内容编制质量不高。仅表述了框架性的内容和要求,而未明确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费用取定清单,存在暂定价格或具实结算等留有报价缺口的条款。导致工程结算时缺乏双方认可的计费依据和标准,容易给施工方钻空子,虚增造价; 4、合同价对结算缺乏约束力,使施工方甘愿冒险。招投标合同中的中标价对结算价缺乏约束力,使得中标价流于形式,结果往往采取按实结算方式。同时,虚增造价对施工方的惩处较轻,违纪违规成本较小,使得一些工程施工方甘愿冒险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单价、高算材料设备价格、提高取费标准,高估冒算抬高造价; 5、部分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施工方混水摸鱼。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少数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甚至是不负责任,施工签证把关不严,部分签证随意性较大。没有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或复核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就签署工程量现场签证单,造成许多工程数据无法核实,争议极大,容易被施工单位混水摸鱼; 6、部分业主责任心不强,未严格履行结算审核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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