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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照注销了怎么恢复驾驶资格
释义
    驾照注销了恢复驾驶资格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因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或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在申请时或者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考试合格后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考试合格后,按照其申请的准驾车型核发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受理前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受理前先行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有机动车违法未处理、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先行处理,再办理业务;若所持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的截止日期在30日内的,申请人可作出书面承诺后办理有关业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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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