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派出所对刑事案件的处置流程,应当依据 刑事诉讼法 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派出所接到报案人报案,应当询问、了解案件情况,记录在案; 2、派出所根据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 立案侦查 ,对 犯罪嫌疑人 拘捕、 逮捕 或者 取保候审 ; 3、案件侦查终结移送的检察院审查 诉讼 ,出庭 公诉 ; 4、法院根据检察院公诉情况, 开庭审理 、裁判。 5、法院判实刑,应当将罪犯交监狱服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 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