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公安局立案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1、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财物被盗,受害人可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在法律上,立为刑事案件盗窃罪的标准为一到三千元以上;治安案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派出所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否则,当事人可以投诉。派出所刑事立案标准要根据不同罪名而确定;如果是盗窃罪,刑事立案的标准为一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一样;如果是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为三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不一样。 一、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区别 公安指的是公共安全的简称,公安局指的就是公安机关,在我国警察是指的人民警察和武警,没有警察局的说法,大家通常说的警察局指的就是公安局。在港澳以及外国一些地方是警察局的,而在内地就叫做公安局,公安局是国家政府的职能部门,而派出所是公安局的下属派出机构,县一级单位基本上在每个镇上都会有派出所。 派出所和公安局的区别主要就是派出所是公安局的下属机构,派出所各方面的建制也不如公安局全面,公安局可以设立看守所,而派出所只能短暂的拘留。公安局的管理范围会更广泛一些,而派出所也只是对片区的管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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