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以申请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人接受债权凭证。 2、必须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可发放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在实际上起到了终结执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发放了债权凭证,就意味着执行案件的终结,此后,除非申请人再提出新的线索和证据,否则将不予以恢复执行。 3、债权凭证裁定的作出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执行员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说,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严格进行,不得随意发放。 4、属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构不成债务关系,因此不得发放债权凭证。 5、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或执行过程中才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