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助侵权应当承当什么责任 |
释义 |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人要承担相应的债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侵权 就共同过失能否成就共同侵权在制定过程中曾有人提出疑问。从共同故意说转化为共同过错说的结论看,这一点不应存在异议。但之所以还有观点认为共同过失不应构成共同侵权以及审判实务当中时常存在的困惑就使这个问题有必要予以澄清。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而不是以故意为原则本身已经使这个问题并非必须从理论上过多阐述了。实践当中确实存在或者确有可能存在的案例其实更具有说服力。 二、怎么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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