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出生证明要结婚证吗? |
释义 | 国家没有规定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父母的结婚证。 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提交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①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②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 ①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遗失补办手续: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2014年1月7日,昆明已经发出云南首份新版出生证。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2018年6月5日,中国第一张全省通用的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在广州市发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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