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结婚证生小孩可以办出生证明吗 |
释义 | 回答:没有结婚证,生孩子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但此时登记的只能是母亲的名字。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长注“/”。当然,具体各地区的政策并不一致,所以建议还是咨询具体生产的医院。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 (一)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见附件13),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长注“/”,签发机构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二)新生儿父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书面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拟路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若能提供与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产妇信息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凭上述材料到本机构申请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参照出生情况,并依据书面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以上材料存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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