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一、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仓储合同有下列主要条款: 1.保管人的信息。 2.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名和种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4.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5.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6.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7.仓储期限。 8.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9.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10.仓储费。 11.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方法。 二、仓储合同签订条件都有哪些 仓储合同和普通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