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诉案件不可以调解。相关法律把公诉案件的追诉权授予给人民检察院,公诉类案件,被害人没有权利决定是否起诉。即使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调解,检察机关仍然有权依法提起公诉,不受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限制,并且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进行审判。所以,公诉案件的调解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1、事实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其他遗漏罪行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程序条件,前期案件侦查活动需合法,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等。公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