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男和姐俩同居,二姐妹均为男子生了孩子,和姐姐离婚,又和妹妹登记,三人一起生活,男子是否重婚? |
释义 | 男子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重婚,至少属于出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具体的认定标准,就犯罪主体上来说,包括有配偶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一方持续性的有固定的法律意义上配偶,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通过离婚解除,或者因一方死亡导致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其没有配偶,但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自愿与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此罪。主观方面来说,上述两个主体需要明知道自己有配偶或者他人有配偶而自愿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客观方面上说,典型的行为是二人又领取了《结婚证》,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时候需要明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认定,法律上掌握的比较严格,举证也比较困难,比如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他们是夫妻,或者说生育了子女,子女的出生证明上写明二人与孩子的亲属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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