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的人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关于一些具体的事情首先进行磋商,在磋商成功之后再具体的签订合同,比如说技术咨询合作协议,就需要明确一下合作方式合作的具体期限和内容等。 一、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配是怎样的 技术秘密,又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以及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工艺流程以及材料配方等技术资料,也包括专家、技术人员、工人掌握的不成文的经验知识和技巧。 在实践中,对于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方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权利,由此取得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是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获得的收益由各方共享。约定归委托方的,除了应向开发方支付经费报酬的,还应支付一定的技术价款。 2、合作开发合同,如果约定研究开放成果归一方所有时,该当事人可约定将由此获得的收益适当补偿其他各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秘密的,须各方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收益由各方合理分享。 3、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必须在向委托方交付该技术秘密后,方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如果涉及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使用范围。即使合同终止后,也不影响保密约定的效力,但在约定保密事项已经由第三人公开的情形则除外。 二、签订专利转让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法律上得不到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是在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不算是技术秘密,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二)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其应在合同中详细规定。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等。这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有效特征,也是当事人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计算的依据。 (三)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专利转让的在合同中可供选择,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的许可,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四)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规定一个可操作的比例。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受让人使用费未按照约定支付,应当补交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不补交支付违约金的,应停止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交还技术资料,违约责任的承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