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算丧失劳动能力 |
释义 | 法律分析: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等于百分之五十。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每分升以下,含6克每分升者。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四分之三。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等于20度。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半径小于等于20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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