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征:1、重复使用;2、由一方预先拟定;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逐条对条款进行协商,则该条款不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辟谣】格式条款一定是霸王条款?真相:不是解析: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合同形式,而霸王条款不合法。但《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提醒】合同中的哪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以下这些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