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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录音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释义
    视听资料是一种新兴的独立证据,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等,但需符合证据三性,否则对案件事实证明无益。E-mail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被视为有效证据,但在刑事诉讼中仍需进一步研究。录音证据的采纳需满足证据三性,否则对当事人不利。
    法律分析
    一、录音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视听资料是一种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得的证据,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证据。它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根据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以及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视听资料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声音和形象的记录形成的,它以声象的动态复原来反映案件事实,其主要特点是:直接性和逼真性强;稳定性强;容易伪造,不能盲目相信。
    二、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E-mail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在我国已有法院将E-mail作为一种证据采信,并据此定案。“当事人曾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E-mail,后经核对E-mail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并作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然,我们不能只凭一部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及某些审判实际做法来推定E-mail已经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证据使用。但是,可以预见,根据E-mail所具备的证据属性和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它必将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为此,就要求法学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专家、学者,尽快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后,大家应该了解到,录音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此时,要想法官采纳该录音证据的话,也是需要证明符合证据三性的,不然的话即使收集该录音证据很麻烦、很复杂,最终也是不能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明,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不利的。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录音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然而,要使法官采纳该录音证据,需要证明其符合证据的三个特点:直接性、逼真性和稳定性。因此,在收集录音证据时,需谨慎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对于电子邮件作为刑事证据的使用,虽然民事法律已经承认其有效性,但在刑事诉讼中仍需进一步研究和规定。因此,法学界和实际部门应加强对电子邮件证据的深入研究,以适应刑事诉讼的发展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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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9: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