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律师因疾病、学习、出国等个人原因无法执业的,可要求暂停执业,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将执业证上缴至主管司法局,由主管司法局逐级上缴至省厅。 2.律师暂停原因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业,申请恢复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 (二)暂停执业原因的证明材料或说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3.律师暂停执业两年以上,申请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恢复执业的,可不经原执业所,直接在接收所办理恢复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