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企业转让、改组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合并前的工龄计入本企业工龄。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全部计入本企业工龄。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内的,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 4、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未回原企业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入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的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5、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计入本企业工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