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限制吗 |
释义 | (一)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由于非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股份转让只要遵循股票交付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实践中仍认可其效力。对于上市公司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则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非上市且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可以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或者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二)记名股东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由此可见,法律强制发起人股票以及法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则授权股份公司自行决定发行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为了计算股东大会参会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以及确定盈余分派给付对象,《公司法》第139条第2款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名册的登记是彰显股份公司股东身份并据此对抗公司的充分证据,倘股份发生转让但股东名册仍为变更的,股东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如实务中,股份公司股东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转让股份的,并不影响股份转让的效力,只是这种股份转让行为不得对抗股份公司。公司仍有权按照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向股东(尽管其已经转让了股份)分派股利。此时,受让股份的股东因无法对抗公司,其持有的股权将无法从公司除首领股利,实践中也称此种股份为除息股。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条规则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准则,一起又赋予公司章程能够另行规则的权力,以体现股东的自治权。该股东有责任将出资缺乏的情况奉告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向公司许诺在成为公司股东后承当持续缴资的责任。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营业税是多少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般需要多久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需时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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