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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释义
    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通过合法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尊重他们的意愿,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无法继续执行,法院可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分析
    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最后,为保证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结语
    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法院在执行中需限定措施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直接对子女进行强制执行。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法院应立案受理该类案件,并在执行阶段告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裁判的后果。采取强制措施时需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伤害事件发生。同时,应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对能正确表达意愿的未成年人充分尊重其选择。如非被申请人拒不交出子女而是基于子女意愿不愿共同生活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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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