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设置权是指立法机关和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或依照宪法、法律授权在法律规范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内容包括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种类、名称、处罚的数额幅度、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行政处罚程序等。行政处罚的设置权来源于国家的权力,而国家的权力归根到底来自于人民。为了保护公民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国家才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而国家要使行政处罚权发挥作用,就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形式就是行政处罚的设置及其实施。 行政处罚的设置权在不同的行政处罚设置权主体之间分配,这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内部职责分工。这种分配一般也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值得指出的是,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这种行政处罚设置权的分配受到一国国情(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制约。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行政处罚设置权的分配也不同。根据我国的国情,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处罚设置权主体是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省会所在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明文规定了这些行政处罚设置主体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