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漏报瞒报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漏报瞒报的认定标准如下: 1、漏报是报了没有上报完整,而瞒报是隐瞒不报; 2、个人事项漏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等; 3、瞒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等。 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如下: 1、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2、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相关法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法律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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