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继承公证要求提交哪些材料? |
释义 | 律师解答: 1.公证申请表;2.继承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其它身份证明,定居境外的需提供护照、港澳身份证、通行证和注销户籍证明;3.被继承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和注销户籍证明;4.遗产标的权属证明;5.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人已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7.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8.如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及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如有遗嘱执行人须亲自到场;9.委托代办或放弃继承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效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10.房地产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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