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移交检察院说明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到检查院,有三种可能。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不一定会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2、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察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3、人民检察院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决定,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4还有一种就是会被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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