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合同赔偿金应该如何算 |
释义 | 运输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2、客运合同中对于旅客自带行李的损失赔偿对于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一般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限额。 一、客运合同中旅客权利和义务有什么 客运合同中旅客权利和义务有: 1、旅客在客运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客票上规定的时间、班次数和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工具到达客票上规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3)按规定携带高度以下儿童; (4)享受承运人提供的旅行必要服务; (5)旅途中,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更改乘坐运输工具和座位号。 2、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应履行以下义务: (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并支付票价和行李运费; (2)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在规定的时间前不能成行的,应当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3)接受承运人检查和处理行李中的违禁品; (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损坏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限额如何执行 1、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赔偿限额有多种执行情形,例如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三、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1.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2.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3.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4.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5.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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