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时户口政策要求 -户口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妇女所生的婴儿; (二)按规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生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入市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干部、职工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八)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人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十一)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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