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国办厅字〔 2009〕 39 号文件。是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国家历史记录,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国家信息化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法律依据: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国家历史记录,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国家信息化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 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二)全程管理。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规范标准。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便于利用。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五)安全保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