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这样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