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师缺失,销售处方药罚款 |
释义 |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并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进行注册撤销、曝光和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法律分析 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拓展延伸 药师职业责任缺失,销售处方药罚款 药师职业责任缺失,销售处方药罚款是一个涉及医疗行业监管和安全的重要问题。药师作为医药行业的专业人员,应承担着确保患者用药安全的责任。然而,一些药师在执行职责时存在疏忽和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处方药的销售不当。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潜在风险。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药师的监管和培训,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药师的职业责任感和专业素养,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结语 加强药师监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是医药行业的重要任务。对于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师,应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撤销注册证书等。同时,建立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对挂证执业药师进行曝光,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此外,加强药师培训,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提高药师的职业责任感和专业素养,以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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