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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者先交首付再签购房合同是否合理?
释义
    先交首付再签购房合同是否合理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并明确各项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和赔偿规定。因此,先交首付再签购房合同存在风险,可能导致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先交首付再签购房合同合理吗
    法律对先交首付再签订购房是否合理合法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是交纳定金后就要签订购房合同的,如果先交纳首付款再签订购房合同,对购房者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会产生比较多的法律问题。
    二、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结语
    在购房过程中,先交首付再签购房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购房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约定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内容。若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担保贷款合同,购房款应返还买受人。因此,在购房过程中,建议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减少风险。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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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