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方父母买房为子女,离婚不分割,婚后女方加名字算共同财产。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算赠与,不算共同财产。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男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然而,若在结婚后将女方名字加入房产证,则视为共同财产。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若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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