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有效吗 |
释义 | 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该安置房的指标是属于可转让的,那么只要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但如果该安置房的指标是不可转让的,那么签订的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合同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基础上,且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则合同应当成立并生效。 安置房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类,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这在转让的效力上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效力类似。 第二类,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迁,动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一般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三类,国家为了改善民生对于库区、山区等村民进行移民而补贴建设的安置房。此类安置房包含国家福利,移民以外的人员无权享有。对于倒卖或转让移民安置房指标侵害了国家利益,当然无效。 另外,如果是对农村的拆迁,拆迁后对农民实行了农转非,村民成为居民,这时的安置房转让在身份上应没有过多的限制。但如并没有使农村土地变为城镇土地,则此类拆迁安置房转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建房转让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房屋转让是被禁止。 只要安置房本身不存在上述转让的限制,就不应否认被安置人与受让人签订安置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经此分析,即使将安置房指标视为资格,在此也不应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因被安置人对转让安置房购买权的行为反悔,而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一般不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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