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
释义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1、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如下: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二、股东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购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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