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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韶山市工伤赔偿标准
释义
    

法律客观: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1、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1551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240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每月发给。2、伤残等级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86120元,最低为37224元;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结束劳动、工伤关系可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本人工资,需护理的一次性领取护理费10年。3、伤残等级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70610元,最低为34122元;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结束劳动、工伤关系可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需护理的一次性领取护理费10年。4、伤残等级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55100元,最低为31020元;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结束劳动、工伤关系可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个月本人工资,需护理的一次性领取护理费10年。5、伤残等级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39590元,最低为27918元,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684元),直到本人死亡。结束劳动、工伤关系可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10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需护理的一次性领取护理费10年。6、伤残等级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24080元,最低为24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387750元,最低为7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为77550元,最低为15510元。以上3项合计最高为589380元,最低为117876元。7、伤残等级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108570元,最低为21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310200元,最低为6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为62040元,最低为12408元。以上3项合计最高为480810元,最低为96162元。8、伤残等级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93060元,最低为18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193875元,最低为38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为46530元,最低为9306元。以上3项合计最高为333465元,最低为66693元。9、伤残等级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77550元,最低为1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116325元,最低为23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为31020元,最低为6204元。以上3项合计最高为224895元,最低为44979元。10、伤残等级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62040元,最低为12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62040元,最低为12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高为15510元,最低为3102元。以上3项合计最高为139590元,最低为27918元。11、伤残等级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46530元,最低为9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31020元,最低为620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最高为7755元,最低为1551元。以上3项合计最高为85305元,最低为17061元。注:1、以上各项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统计所得。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3)、辅助器具费等。3、以上赔偿金额按广州市2004年度社平工资2585元为基数计算,上下限各为300%和60%。4、本赔偿对照表只适用于广州市各区(不包括番禺区和花都区)。
    

法律主观:
    


    (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八)生活护理费1、标准: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3、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4、备注: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国家对于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员工的工伤待遇有着非常全面的标准,各省市也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的不同有着不同的标准。针对工伤期间的各项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项目的金额计算方式,佛山市政府都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需要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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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