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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事发的工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吗
释义
    一、董事监事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向公司提供日常劳动并从公司领取工资报酬的董事、监事,依法应认定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公司间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双方无约定,无需为公司提供日常劳动,仅于特定时间、场合履行法定职责的董事、监事,公司向其支付“津贴”性质的对价,对于此部分董事、监事,则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解聘董监高职务”是否必然导致“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此问题,有两方观点:
    (一)将董监高劳动关系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项下的从属关系,解聘董监高之职务则必然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此不属于违法解除,然此观点将两者关系简单以“从属关系”概论之,终有《公司法》非《劳动法》之特殊法的质疑。
    (二)认为解聘董监高职务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意即两个法律关系并行不悖;然此观点有逼迫企业承担违法解除责任之虞,如秉持此观点,则双方间“劳资博弈”必将更加惨烈。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帮助,若对劳动关系有其他问题
    
     该内容由 赵政阔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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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