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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假释裁定有哪些
释义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一、办理假释的程序有哪些
    办理假释的程序如下: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二、假释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假释的程序,相关的规定为: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三、监外执行申请流程
    办理监外执行的流程如下: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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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