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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
释义
    

法律主观:
    


    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 侵权 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以下将由编辑为您解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和法规。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概念 1995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 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 法院 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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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