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世界,身份是区别于其他个体的一种标识。为了与其他个体有所区别,身份必须具有唯一性。当然,唯一性也是有范围的,如电话号码,在一个区域内是唯一的,如果考虑多个区域,可能会有相同的号码,但只要再添加区域号段,又能唯一区分开来。网络环境下的身份不仅仅用于标识一个人,也可以用于标识一个机器、一个物体,甚至一个虚拟的东西(如进程、会话过程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身份是只在一定范围内用于标识事、物、人的字符串。 法律依据: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