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方式: 1、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