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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600元构成什么罪
释义
    诈骗600元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案件。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诈骗6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应包括被处罚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轻微情节、消除后果并获得谅解、被胁迫或诱骗、主动投案、立功表现等可从轻处罚。未满十六周岁、初次违法、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哺乳婴儿的不执行治安拘留。被骗者应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一、诈骗600元构成什么罪?
    诈骗金额只有600元是不构成犯罪的,属于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
    三、诈骗600元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四、诈骗600元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五、诈骗600元可不执行治安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执行治安拘留: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虽然诈骗600元不构成犯罪,但也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以后当事人还应当退还赃款。在司法实践中,居民不论被骗了多少钱都应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要提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
    结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金额只有600元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案件。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根据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诈骗6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应包括被处罚人的个人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对于诈骗600元的情节轻微、消除后果、被胁迫或诱骗、主动投案、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处罚。而对于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年龄超过七十周岁、怀孕或哺乳婴儿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不执行治安拘留。尽管诈骗600元不构成犯罪,但仍违反治安管理,当事人应退还赃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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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5: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