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是不需要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所以,只要收到法院的裁定书,说明案件已经审结,是不需要再开庭审理的。另外,案件审节后,当事人又提起上诉的,还是会进行审理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章,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