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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定职业病的四个条件
释义
    构成职业病的四个条件是: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一、职业病职工的工资待遇
    1.凡确诊为职业病的在职职工,在治疗、疗养期间,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福利、保健食品等待遇,按本企业在岗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2.职工因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其所需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差旅费等,按因工待遇处理。
    3.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奖金减少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保健食品予以保留,职业病治愈后不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其上述待遇亦不再享受。
    二、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的标准如下: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面部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一手全肌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大于等于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病,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大于等于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大于等于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9、九级工伤鉴定标准。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10、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工亡的认定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三、民工工伤的认定标准
    民工工伤认定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具体如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条款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也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限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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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