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释义 | 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将职工的受伤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等情况时,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同时,在时间、空间、职业或业务以及主观过错等方面也存在相应的界限。 法律分析 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将职工的受伤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呢?首先,如果职工是因为故意犯罪而受伤的,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其次,如果职工是因为醉酒或吸毒而在工作中或工作前后受伤的,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最后,如果职工是因为自杀或自残而在工作中受伤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区分工伤,应当掌握四个界限 1.时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时间内。特殊情况下(见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尽管发生时间在工作时间外,也属工伤。 2.空间界限:一般情况下,只限于工作场所内。但十四条、十五条也规定了特殊情况。 3.职业或业务界限:只要伤害因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也属于工伤。相反,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也不属于工伤。 4.主观过错界限:除职工本人蓄意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外,即使职工有过失也属于工伤。 结语 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将职工的受伤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等情况时,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同时,在时间、空间、职业或业务以及主观过错等方面也存在相应的界限。因此,在判断职工是否属于工伤时,需要遵循这些法律依据和界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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