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无法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虽然机动车、机器设备等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但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善意买受人、承租人、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债权人和其他破产抵押人的债权人。民法典规定,如果动产抵押未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没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且不知情的第三人向动产所有人支付了合理价格购买了该动产,则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效力优先,动产的抵押权不能对所有权进行抗辩。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包括:(1)动产的善意买受人;(2)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3)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债权人;(4)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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