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户口五保户所需条件如下: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人; 3、无生活来源的(不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4、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可申请五保户。 五保户的特点: 1、保障人群: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提供保障:包括吃穿住、医疗保障和死后的安葬保障。 法律依据:《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