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和完善我国审计市场招投标制度的措施 |
释义 | 【招投标】建立和完善我国审计市场招投标制度的措施 针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投标制度委托和承接审计业务的形势,引导、规范审计招投标行为成为当务之急。财政部于2006年1月印发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2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就是行业为了规范审计招投标行为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说明行业协会已经关注到审计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在此,笔者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审计市场招投标制度进一步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1.尽快出台有关审计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推进招投标工作需要健全的法制环境的保证。虽然已有比较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因审计项目招投标有其特殊性,目前审计项目招投标操作的依据主要是上述两个文件。某些地方单位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各自的试行办法,并开始运作。但由于各地方、各单位招投标的具体操作不统一,因招投标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的招投标各方的矛盾时有发生。因此,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审计招投标行为。 2.规范审计招投标行为的全过程。对审计招投标行为的规范应贯穿于招投标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过程。比如,在招标过程设立公开招标机构。招投标具有组织性、规范性、专业性等特点,要求其组织者具有公正的立场、广泛的信息、专业的运作、科学的决策以及良好的信誉。在投标过程中,事务所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评价自身能力和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低毁他人,不得压低报价,不得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串通投标。而在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由于审计严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种信用,注重的是诚信和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恪守职业道德,因此不能简单地采取低价中标的方法,评标指标要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行业特点。招投标的本质是择优而不是压价。片面的压价不仅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行业特点相悖,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针对当前我国审计市场的实际,在评标时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源、规模、特长、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项目投入强度、价格、以往的业绩和信誉等几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可指定一套可操作性的评审办法,设计一套指标,给予每个项目一定的分值,合计数即为评委给投标事务所的评分,由总分靠前者取得审计业务。评标过程中的另一关键点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其成员应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应该包括会计、经济、法律等相关方面的专家,总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建立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制度。比如选派公正廉洁的干部作为招标机构组成人员,并对其实行轮岗。在具体招标运作过程中实施现场监督,招标机构组织复查和抽查中标事务所审计质量,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对招标机构人员制定廉政制度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制度等。 4.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审计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不同,其工作成果的质量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标准来衡量,因此,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行业应针对投标可能对执业质量的影晌进行重点检查,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和监管进行重新审视,对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严格监管,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管。财政部门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应把众多具体的、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行业自律组织去办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是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宏观管理的必要补充。 5.建立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实行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制度,仅按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准备金很难抵御日益增加的执业风险。尽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几家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对象的险种,但是目前尚未在行业内广泛推开,致使注册会计师的担保能力不足以满足罚款、过失补偿,进而出现“胜诉得不到胜诉款”现象,使法律裁定成为一纸空文。会计师事务所应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意识,主动购买保险,同时建立保险制度的社会监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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