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
释义 | 一、离婚前的准备 当爱情已经枯竭,感情已不复存在,离婚就成为夫妻间最后的选择。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都相当重要。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相关证据的收集; 2、家庭财产的保护; 3、对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安排。 二、选择离婚途径 目前,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途径: 1、达成协议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多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婚姻关系的终止只有三种可能: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3、配偶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在我国传统意识浓厚,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不愿将夫妻争议诉诸法院。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 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时,向法院诉讼解决则是唯一途径。 以何种方式离婚,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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