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邀请是否属于合同 |
释义 |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不构成独立的法律行为,但具有形式拘束力。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有形式拘束力,允许在到达之前撤回,但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有承诺适格,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作出承诺,否则不有效。 法律分析 要约不能够算作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下: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结语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旨在达成合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并承诺。要约并非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与承诺结合后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晓时生效,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具有形式拘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要约。要约对受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受要约人需按要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作出承诺,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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